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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9-12-29 1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拥有民政部门下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在职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其个人所得税。依据此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我校职工请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校财务处产业财务科,经审核无误后,向洛阳市地税局提交申请,办理减征手续。

个人报送材料清单如下:

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要求减税申请、近3个月工资情况。

计划财务处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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