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是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要求,是我处对每一位职工的最基本要求。每位同志应该做到:
3.工作中积极进取、严于律己,不断提升个人工作技能和水平。
5.在代表国资处的各项活动中,必须自觉维护我处的荣誉与权益。
6.国资处提倡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的工作氛围,职工之间应相互尊敬、相互信任。
国资处的每一位同志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全力做好本职工作是保证我处各项工作获得成功和发展的关键。为了保障我处每一位同志事业持续发展,工作和谐稳定,必须做到:
1.各位处级、科级领导都应勤奋工作,对上负责,对下爱护,开拓创新,不断强化责任意识。
(1)激励职工,安排并指导所辖范围内同志的具体工作;
(3)解释处内的各种规定并及时把职工的设想和合理化建议实事求是地上报并落实;
3.职工应热爱学习,积极学习本职工作以及相关行业知识,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及工作效率。
4.职工应服从领导,以最高工作水准严格要求自己,完成本职工作。
5.职工如果对本职工作和国资处的管理方面存有意见、建议,可以直接向主管领导提出,但一经领导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1.除本职日常工作(业务)外,未经处领导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2.职工不得直接参与任何与企业、代理商和第三方等导致学校任何形式社会影响和商业损失的个人活动或往来。
3. 处日常业务及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属于机密资料,只能用于处及学校的工作。职工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处各类重要文件及资料内容、内部信息、商业机密。
5. 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谋取私利。
1.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对国资处的未来发展负责。
5.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能力。
2.遇到问题主动想办法解决,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勇气。
3.工作讲求时效,不拖延、不积压,追求优质、高效和卓越。
4.勇挑重担,勇于做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断磨练抗压能力。
5.能够虚心认真地听取他人的看法和建议,对人公平、公正。
7.追求尽善尽美,不断提高自己、改进自己,具有善于学习的精神。
2.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岗,不擅自将无关人员带进工作场所。
3.团结友爱,以诚待人,禁止打骂闹事和其它不文明行为。
1.职工在业务范围内,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
(1)不得索取或收受相关业务往来学院部门、公司的回扣,否则将构成受贿;
(3)在对外业务活动中,接受客户的礼金、佣金,应上交学校纪委。
2.职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职工应及时主动向上级汇报安排工作的进程和结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呈报给直接上级,下属应当以尊敬和合作的方式向上级呈报,同时上级也应当尊重下属的尊严和选择。
4.职工应向各级主管单位和处管理层提供及时的、毫无隐瞒的工作汇报、预测和评估,决不言不由衷、刻意歪曲或消极应付。
5.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须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离开处外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说明,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6.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换休、请假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保持工作办公区域的干净、整洁,文件和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自觉维护处整体办公环境的整洁、舒适。
8.办公场所不得有评人长短、制造是非或互相吵嘴等行为。
9.职工应公私分明,对于一切公物应爱惜,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外出以供私用。
10.非紧急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得因私使用单位电话,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
11.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
12.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维护处办公安全。
1.职工有责任对处以下财产进行保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印刷品及其他类似物品。
2.职工调离国资处时,应当归还处所有的书籍、文件、信件、单据、材料和其他业务、财产以及处事务有关的财产。
1.说话、办事时应慎重,注意影响,即使在与对方有不同观点或不同意见时也要讲求语言艺术,做到语气委婉,不卑不亢,不能用类似命令或责备的口气与人争执,避免给人以盛气凌人或傲慢待人之感。
2.接待客人来访首先要保持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在待人接物方面应该做到主动、热情、大方。
3.接到外来电话首先说:您好!随时说出处名称(简称);在放电话前要说:再见。电话交谈完毕后,应等对方挂断电话之后再轻轻放下话筒。
4.职工不在而其办公电话响铃时,同一办公区域的职工应主动接听。
5.处其它文明用语包括(但不限于):“请坐”、“谢谢”、“对不起”、“不用客气”。
6.职工应当遵守教职工的仪表仪容规范,保持仪表整洁。衣装整洁,不得着奇装异服。男性不得蓄留长发、胡须,女性不得化浓妆,饰品应佩戴得当。
10.参加会议手机应关机或将铃声调整为静音或震动状态。
1.本处在处理职工违纪行为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遵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彻底深入调查。
2.对于职工的过失行为,处将根据所违反的相应制度,参照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大小、认识态度,进行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上报学校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