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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14 16:12 | 点击:[]次

河南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统一经营管理河南科技大学校办企业及学校授权对外投资的股权,建立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扩大经营性资产规模,扩大科技产业比重,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名称:河南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德园小区东20号。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代表河南科技大学经营、管理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股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科技、经济、教育、文化的咨询、服务,房屋场地租赁。  

第六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洛阳市洛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投资单位共1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投资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  

第九条 河南科技大学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在解散清算后享有剩余资产。  

第十条 投资单位授权河南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除收益权以外的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公司资产转让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和重大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审定公司章程。  

   (七)任命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      

出 资 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河南科技大学      

100万元      

100%      

货币资金      

合 计      

100万元      

100%      


第十三条 投资者出资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应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投资者授权公司将学校投资的其他企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再投入资产公司,以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投资者行使股东会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七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投资者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由投资者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  

第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全安。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茂章。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审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募集资金方案  

)拟订公司的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拟订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方案,重大担保、贷款方案;  

)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及河南科技大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执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六)制定所属公司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的实施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共五名,由河南科技大学委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人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投资者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办理经济业务,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剩利润,由董事会决定如何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投资者确定清算组,并在投资者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投资者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六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投资者享有。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投资者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条款,并报投资者决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投资者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者通过,并由投资者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6年9月26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校园商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